迅游科技(300467):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09:07 中财网
原标题:迅游科技: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裁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班子其他成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以及公司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裁班子,总裁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总裁及总裁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坦诚、勤勉、民主、务实;(二)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四)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或总裁班子其他成员:(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总裁及总裁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具体程序按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其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总裁及总裁班子其他成员离任应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职审计。

第三章总裁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董事会授权总裁会签董事长后批准如下交易(不含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万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下。

(六)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交易”包括的事项参照《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董事长或者总裁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董事会授权总裁会签董事长后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总裁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超过1个月),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总裁议事机构
第十六条 总裁议事机构为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组成:
(一)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二)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出席总裁办公会议;董事随时可以参加总裁办公会议;
(三)总裁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裁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总裁决定召开或取消会议;
(二)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事项,由总裁决定,并由行政人事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召开临时会议无须提前一天通知);(三)会议由总裁主持,与会人员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或评审,由总裁办公会议做出决策;
(四)总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副总裁代为主持和决策;(五)会议内容、讨论意见和总裁的决策等事项,由总裁指定人员记录并存档;
(六)总裁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行政人事部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经总裁办公会相关参会人员签字或形成的决议经总裁签署后发布。

第五章总裁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为便于接受董事会的领导,总裁应按此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一)依《公司章程》规定,总裁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遇有本细则应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总裁要及时报告。

(三)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裁应在来不及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会商董事长后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四)总裁遇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向董事会报告。

5%以上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致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目标时,总裁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重要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5、可能依法负有的民商事赔偿责任;
6、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等;
(六)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或者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裁主持实施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时,总裁责成有关部门拟订投资实施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予以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并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提请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行联签事项包括:
1、超过核定各经营部门资金限额的结算进货款;
2、列入固定资产的工程款,购置款支出(超出董事会授权限额的要法定代表人最后签署);
3、在资金紧缺时临时确定需联签的款项支出。

重要的正常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董事长和总裁批准,超出董事会授权总额时,报董事会决定。

上述大额、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额,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总裁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总裁及其班子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确定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总裁的薪酬和奖惩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讨论决定,也可直接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总裁及其班子成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或经营者目标责任制),条件成熟时经董事会批准也可实行期权激励制度,建立起经营者薪酬与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总裁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与奖惩方案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总裁提出的意见,综合考虑并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裁及其班子成员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第二十八条 总裁及其班子成员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设备事故的,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者解聘。

第二十九条 总裁及其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总裁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总裁应当维护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公司股东、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二条 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总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裁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条 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裁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裁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细则有关总裁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总裁班子其他成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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