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60517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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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2: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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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时空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当出现、发生或预期出现、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要情形或事件时,应当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如有,下同。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通告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涵盖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审议。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一)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重大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当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在非工作时间,报告义务人应当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当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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