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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60517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2:02 中财网
原标题:时空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约定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文件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知悉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属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公司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负责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及时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身 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账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上市公司关系 (注2)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注3)内幕信息获取 途径(注4)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1、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
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填写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
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附件2:《保密协议书》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书》
本人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X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愿与公司签署如下协议:
1、本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备案;
2、本人及本人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3、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人及本人亲属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相关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或本人亲属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本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主动配合调查工作,自愿接受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罚。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年 月 日
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单位):
/致(个人)(职位/先生/女士):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实要求等内容。”的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本次提交贵单位/您审议的 项目及相关材料或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贵单位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或信息报送及进行审议
的相关人员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
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则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为告知书送达之日,请贵单位/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格遵守上述告知内容。

特此告知!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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