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60517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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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2: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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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北京新
时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决定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
会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可以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留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应当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四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
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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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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