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605178):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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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2: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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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时空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内部审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组织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在行使审计监督时,应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职业要求: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工作经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等;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调查、询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责令改正;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于审计中发现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建议公司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拖延、推门)或个人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其接受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报告公司管理层,建议公司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中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归档及借阅要求:
(一)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理、鉴定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依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三)审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拒不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审计实施细则》由公司审计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新
时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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