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60517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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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2: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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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时空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由公司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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