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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60329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7:17 中财网
原标题: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在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事业部、子公司等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的评价,其目的是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帮助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活动、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设经理1名,副经理1名,并配备若干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经理、副经理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经理空缺时,由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履行各自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不偏不倚并回避利益冲突。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计工作小组职权
第十五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能。

(二)参与或了解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计划及各项经济事项、制度、规定的制定。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有权查阅被审计对象财务决算、账册、凭证、合同、协议、计划及有关文件、记录等经营、财务管理资料。

(四)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人员对相关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

(五)对被审计对象解释不清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延伸调查,并索取证明(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各单位董事会决议的事项,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公司规定和各单位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控制风险的审计建议;情形严重,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流失,形象损害,风险隐患的,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审计流程和审计方法):
(一)根据董事会部署及公司工作要求,内部审计部依据审计流程,对一定时期内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并作出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人员通过企业财务收支审计、营销机构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工程项目财务审计、合同审计、“电网式”管理审计等审计办法,履行监督与服务职能,核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部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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