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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60329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17:18 中财网
原标题: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上交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签字: 日期:  
联席董事长或董事长审 批签字: 日期:  
附件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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