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605358):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公司证券法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 (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八)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的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公司证券法务部,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证券法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有);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公司证券法务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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