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603586):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京中闻字第 9631号-3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邱楚君律师、郭雨桐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 10月 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电子版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085,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48,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733,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 故,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2.01、2.0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2.01、2.02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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