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60321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投资者、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参加分析师会议、路演和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价值认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兼并收购、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制订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予以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待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投资者的调研需求,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合规前提下公司相关负责人应予以认真回应,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除本制度规定的人员或取得公司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并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 第六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召开专题培训,提高接待人员与特定对象的沟通能力,增强接待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应加强对自身博客、微博、微信、QQ等网络工具的信息管理,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守信; (四)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细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日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发展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出席会议的人员由公司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分工等因素综合选定,其他经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交流方式。采取网络交流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组织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谢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行业研究员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事前预约(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组织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按公司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配合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合理、妥善地安排座谈会议及现场参观,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现场参观时,公司应指派专人陪同,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章 投资者调研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存在错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调研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4),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2、投资者调研预约登记表 3、承诺书 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 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以下时间内向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574-86502981。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zqh@nbocc.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 联系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邮编:315211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与您协商并确认具体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调研问题提纲和相关身份资料,同时您需要配合填写《投资者调研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办公室(0574-86503327)联系。 附件2: 投资者调研预约登记表
承 诺 书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若本人(本单位)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本单位)实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五)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经本单位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 承诺人签字/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编号:
董事会秘书签字: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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