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603687):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应当取得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作为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回避制度: (一)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二)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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