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上述修订和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第1至7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其他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生效。涉及的主要制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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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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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首席官、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首席官、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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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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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1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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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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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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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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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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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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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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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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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前述人员的近
亲属,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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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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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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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本人身份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原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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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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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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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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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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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
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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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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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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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审议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审议股东会、董事会
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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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
产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调整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交易相关审批权限
及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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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且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 调整至第一百一十六交易相关审批权限及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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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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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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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注册地址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的股东
身份确认方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确认方式由召集人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注册地址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确认方
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
体确认方式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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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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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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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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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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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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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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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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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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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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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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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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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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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
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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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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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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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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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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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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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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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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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的任免及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董事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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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罢免任期未届满的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所述提案,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罢免任期未届满的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所述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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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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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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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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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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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
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施累积投票制时: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
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或者监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
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
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
票时间。 |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且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提名推荐,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
面提名推荐,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如拟选董事的人数超过1人,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累积投票制,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
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
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
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
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
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
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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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
提报董事会并由其向股东公告。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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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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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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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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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
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
同。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合
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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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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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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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独立董事
应当对董事长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
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
用由公司承担。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
业人士缺少或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
业人士缺少或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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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不再连任,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管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
| | |
|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设董事
长一人。另设终身名誉董事长一人。因创
始人王宣女士20余年来对公司创立及发展
壮大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特聘任王宣女士
为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终身名誉董事长
不是董事会成员,不在董事会中行使表决
权,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有权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设董事
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另设终身名誉董事长一人。因创
始人王宣女士20余年来对公司创立及发展
壮大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特聘任王宣女士
为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终身名誉董事长
不是董事会成员,不在董事会中行使表决
权,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有权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励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官、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官、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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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前述交易相关审批权限
如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前述交易相关审批权限
如下:
(一)除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 |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二)除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五)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净利润相关
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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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 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具体关联交易规定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执行。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10
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10
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表决的意思表示
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董事在会议中途
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
表决。
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
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
时间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参
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
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3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表决的意思
表示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董事在会议
中途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
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
有效表决。
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
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
时间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参
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
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
议、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
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除。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
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
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
| |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 3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由 名
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由委员会会议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 3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由 名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设
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由委员会会议过半数选举产
生。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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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
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
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
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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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
不在经营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
名为独立董事。提名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
会议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
不在经营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
名为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
会会议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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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官、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官、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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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
聘可以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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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拟定公司的授权管理体系制度和工
作方案、公司的内控、审计和合规工作方
案、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等);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包括但不限
于制订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公司治理架
构、战略、财务、人事、内控、审计和合
规工作方案等,其中应包括子公司的章程
修改方案、董事和管理层人员考核方案、
授权手册方案等);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首席官、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组织编制、拟订公司年度预算草案,
并负责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审批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长审
批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
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首席官、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组织编制、拟订公司年度预算草案;
(九)审批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长审
批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
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裁在董
事会上无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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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裁在董
事会上无表决权。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性授
权的原则,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授
予总裁在参股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权
限,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
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
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
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
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根据谨慎性授权的
原则,授予总裁调剂担保额度的权限。公
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
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
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
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
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
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
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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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
不在经营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
名为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
会会议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
不在经营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
名为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
会会议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为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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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决议中记载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条件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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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如总裁在任职期间离职,独立董事应当对
总裁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
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
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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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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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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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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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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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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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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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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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
| |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控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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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之一种或几
种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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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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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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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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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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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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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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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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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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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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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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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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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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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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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编号、数字大小写、标点符号、目录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