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00249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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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32: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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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及载体,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十一)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等相关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对于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切实执行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敦促下述单位和人员向公司提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以及下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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