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1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4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54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5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6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65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73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9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10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11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11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1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修订对照表........................................................................136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142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145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订本规则。 |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
助事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
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
十一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
资产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
十六条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其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第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70%
资产负债率超过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 第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会应当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 第十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应当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
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10%
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10%。 |
|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 第十七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通知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十九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 第十九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二十一条对于前述的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 | 第二十一条对于前述的股东会临时
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
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
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
容和董事会的说明载明于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
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
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在该次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
的说明载明于股东会会议记录。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
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涉及以
下事项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
购兼并等提案的,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将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送达有关各方。 |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提案涉及以下
事项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
购兼并等提案的,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
日将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送达有关各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二)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
案提出。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四)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
会提出提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
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
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
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二)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
案提出。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
度股东会的提案。
(四)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
会提出提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
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
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东。上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
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
1%
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分别向股东
1%
会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会表决。 |
|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
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如果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
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以及
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如果股东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
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络投
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以及股
东身份确认方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说
明原因。 |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说明原
因。 |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
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
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现场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三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三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如股东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如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
票方式的,应按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办理
股东身份确认手续。 | 方式的,应按股东会通知的规定办理股东
身份确认手续。 |
| 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股份数额;
(七)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
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
数额。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
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 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
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
以真实、准确答复。 |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中
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
复。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
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要
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
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东
较多,可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就每项议程进行
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要求
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
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东
较多,可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
| 第四十六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 第四十六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
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
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
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
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
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独立董事的选
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
人与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
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 进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董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
定。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报告。 | |
|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 |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 |
|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2/3
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2/3
权的 以上通过。 |
|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五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五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第五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五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
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
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
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
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
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并及时通知。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提案
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
任。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六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
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
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
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第六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
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
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并公告。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
以纪律处分。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
纪律处分。 |
|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
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
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
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第六十九条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
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
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
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
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
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麦格米特
“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
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麦格
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 |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
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
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
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
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
|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 |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
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 第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
|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
|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
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
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需对下列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和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和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当2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具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具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 |
|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
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 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章董事会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成员
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运作。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 删除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及可持续发展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第四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
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
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单;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
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
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单;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
前十日,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二
日内,由专人或通过邮件或传真、电话等
方式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和会议
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必要时通知其 |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
前十日,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二
日内,由专人或通过邮件或传真、电话等
方式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和会议
文件送达各位董事,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他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
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
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
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
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需
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
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
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
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
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
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
| 第五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五十七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
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
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
他时间应当回避。 | 第五十二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
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
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
应当回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于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后面仅条款序号变更,而内容未变化的,在此不做列示。 | |
|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
| 第六十一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 | 第五十六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 |
|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
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
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
|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
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
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