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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