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3016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42:48 中财网
原标题:矽电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时,不得选择性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以及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附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附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附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附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五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五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变更,深交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停牌、复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相应责令改正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改正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日起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六)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交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事务部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九)证券事务部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决议公告报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决议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证券事务部对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四条 公司其他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报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证券事务部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公司附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附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经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

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者回复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〇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一百〇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相关文件。

第一百〇七条 证券事务部安排专人负责上述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一百〇八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十章 涉及公司各部分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部门、子公司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报告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收集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于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圳市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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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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