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30162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42:48 中财网
原标题:矽电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最后董事当选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下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选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四) 每位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五)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低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则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其余董事则从该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当选。

第二十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细则第十九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一)若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二)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公司将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本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