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30162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47:28 中财网
原标题:矽电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1、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3、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1、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第五条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赠与或受赠资产、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超过以下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8、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十)就上述交易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前,总经理应当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二)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三)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五)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总经理须接受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领导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分管财务部工作;
(五)部门经理分管各自部门业务及管理工作,并对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一)总经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由总经理委托一名会议出席人员召集和主持;
(二)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出席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的部门负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三)总经理可要求其他部门或者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总经理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的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总经理工作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工作会议上研究、讨论的事项不能统一意见时,凡属重大问题但非紧急或一般性问题可暂缓审议,凡属紧迫性、以及急切需要处理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六)总经理工作会议的会议记录文件由总经理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由总经理审阅并签发或主持人签发。

(七)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工作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在参会人员之间转发和会议传达的内容外,对其他事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对提供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凡涉及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要在会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存档或销毁。

(八)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视审议事项的性质,指定与会相关人员负责督查、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工作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总经理报酬。

1、总经理报酬在其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2、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3、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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