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30162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以各种方式对外报道、传送的(电子)文件、信息涉及内幕信息,或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有影响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有关文件、信息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三)公司主要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的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流转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流传,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九) 因与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备和完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知悉的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出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保证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第六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经在市场上流转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预期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5% 员,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附件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及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备注:1、内幕信息内容(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3、填报获得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及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3:《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事务部提交其本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人员的信息;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交易可能引致的刑事责任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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