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3016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47:31 中财网
原标题:矽电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质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差异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二)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月 31日。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四条 对于年报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补充、更正后的年报。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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