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300236):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47:38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新阳: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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