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300236):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47:40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新阳: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独立核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财务部门机构设置:
(一)董事会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置财务部,履行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职能,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子公司财务活动,子公司应切实按照公司财务报表报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送规定和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满足岗位或职务不相容的内部控制要求。

财务岗位实行直系亲属回避的内部控制要求。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财务部门从事出纳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程序,对各分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编制公司各类对外财务报告,配合外部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和外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四)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五)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统筹管理各分子公司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六)负责公司资金报表编制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计划,合理控制现金流;(七)编制企业内部管理报表,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分析进行汇总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提出建议;(八)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七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第八条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九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公司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指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根据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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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会计信息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包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业务需要做好本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计划执行,财务部合理安排筹资渠道和方式以满足全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资金需求,最大限度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货币资金的支付均须经过相应的授权批准。根据公司情况将货币资金的支出分为对外投资、费用类支出、资产类支出、材料类支出等,对于每一类支出有不同的授权标准,具体参照公司审批流程执行。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第二十三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职务不相容,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作为预算责任人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预算的制定,总经理制定年度经营目标,相关部门按照目标进行分解并制定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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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预算的执行,各部门按照经营目标开展工作,因市场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调整预算,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公司必要的研讨与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公司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的管理,保证公司现金流,规范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业务流程的操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存货安全完整、收发有序,提高存货的运营效率,防止、发现和纠正存货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差错和舞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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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负债包括对外借款、应付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合同负债、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清理各项债务,按期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税费,合理调配资金偿还债务,避免形成债务纠纷。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合理预计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债务,不得遗漏重大或有债务,合理反映预计负债。

第九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本,是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和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的,或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形成。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产评估增值、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股本。

第四十条公司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或资产时,按其面值登记股本账户,超过面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十一条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

(一)法定公积金,按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盈余公积,按股东会决议提取。

(三)盈余公积金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盈余公积金账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账户。

(四)盈余公积金按照规定可以转增资本。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盈余公积金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第四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股利分配由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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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成本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期间费用实行责任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期间费用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成本费用的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费用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章税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为税务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日常税务管理、税务检查应对、纳税风险评估与防范、以及税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及税务档案管理等事项,均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发票管理,并积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确保有关人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熟悉各类税种和税率,依法申报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学习与研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升纳税管理和税费核算能力,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以降低涉税风险,提高企业涉税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五十二条财务报告的编制,严格依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须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三)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四)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十五条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而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经营管理层应积极参加财务分析会议,财务部负责人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以及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财务数据。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安全、通风条件好的档案库房,配置有门有锁的档案柜。

第五十八条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接收、整理及装订,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分类、排序、装订。装订时应保证每册厚度基本均匀,每册封面要书写工整、编号清楚、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同时填写封面,编制会计档案索引。

第五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遇有特殊情况,需办理相关的档案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借阅审批手续,填写借阅登记簿,限期归还。

第六十一条电子会计档案存储于公司专用存储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借阅需提交审批流程,经审批后方可使用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管理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财务档案的销毁应该有相应的审批,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同时参加监销。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十三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涉及授权内容,若董事会或股东会有专门授权,按专门授权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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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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