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治理架构作如下调整: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拟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的规定对原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表述。公司调整后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为准。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1、原经营范围:
品、设备产品及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从事与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批发业务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检测检测服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将个别表述进行完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
司”或“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沪商外资批[2009]3012
号”《批复》批准,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61605688L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商务委员
会以“沪商外资批[2009]3012号”《批复》批准,
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61605688L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统筹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建设,
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
建工作成效转化为公司发展活力。 |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
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统筹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建设,围绕生产经营创新
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公
司发展活力。 |
| 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于2011年6
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于2011年6月29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
邮政编码:201616 |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
邮政编码:201614 |
| 新增 |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与电子科技、信息科技
半导体材料、航空航天材料有关的化学产品、设备
产品及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
咨询服务,从事与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特定商品除
外)的进出口、批发业务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检测检测服务;【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3,381,40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13,381,402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任职届
满后六个月内须遵守以下2条: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任职届满后6个月内须
遵守以下三条: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 | 第三十六条
……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条 |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
| |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上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9:15-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三条 | 删除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
络投票: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
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 | 删除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
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
方式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一下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
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一下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
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
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必须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
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九十条 | 第九十三条 |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1年。
(三)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为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持续期间不少于一年。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持续期间不少于一年。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任
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
立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批以下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和质押、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决策
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董事会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股东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按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以下交易事项享有决策权
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
| 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
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日以前;如遇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可以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
会会议,但应给予各位董事必要的准备时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
前;如遇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以口
头、电话、书面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但
应给予各位董事必要的准备时间,且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全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
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电话会议等其他方式举行,
并作出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
电子通信表决。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电话会议等其他
方式举行,并作出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
| |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
| |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
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
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
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
| 司注册资本的25%。 |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以专人送达的书面通知,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以邮件送达的书面通知,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电子邮
件、短信方式送出的,通话当天或电子邮件、短信
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送
出的,通话当天或电子邮件、短信发出时间为送达日
期。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
| |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
|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据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
的合同办理。 |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
|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 |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足”、“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