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将要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单位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5.其他可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或将 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 关交易类型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时,无 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 生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的具 体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 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予以详细说明。 (五)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本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 到本条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风险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 及时报告: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 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的; 8.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9.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造成严 重后果的;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12.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5.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6.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7.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8.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 担保; 19.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20.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 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 6.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等发生可 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7.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 1.住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配偶、父母、年满 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信息;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告; 3.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其他公司任 职、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认可的证券业 务培训; 5.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 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 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6.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7.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惩戒、处罚或处于相关诉讼程序 中; 8.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9.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 而不声明该事项可能影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回 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十)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1.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2.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 承诺事项;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 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4.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于当日报 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5.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 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 6.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通报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 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 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 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 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及实施决议; 2.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须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 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 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 化情况。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要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 1.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要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各部门、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要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1.该重要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要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本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该报告的 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单位对外签署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方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2.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所属子公司负责 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3.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 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 后,应签收确认送达,并在第一时间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 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十五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 当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评估,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稿件,报董事长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 生或将要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将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 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发 生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 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 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1.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2.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 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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