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财务人员及其他工 作人员。 第五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 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 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对有 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 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 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 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 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4.未严格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差错处理,或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6.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7.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 司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 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 门、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 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 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 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公司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 用也可并用。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 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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