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60180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52:11 中财网
原标题:皖新传媒: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
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主要负责对
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
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
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
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
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
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重大资金往来等事项进行审查;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权限。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
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等;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讨论、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请及更换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明;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
明;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
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主任。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
拒绝。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记录人应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
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本细则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

“不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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