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修订后的《武汉科前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及表述,原监事会职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3、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4、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程序等,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监察”章节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拟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8 | 第二十七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 
|   | 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20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21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2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3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   |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4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
所查阅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
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
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现场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或
资料予以保密。 | 
| 25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
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 
|   |   |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26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7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9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0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份
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
锁定期满后,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
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25%。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份
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
锁定期满后,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
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25%。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1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   |   |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33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5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
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 36 |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 
|   |   | 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
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 
| 37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 38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
后续方案。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9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
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股东
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
说明具体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股东会通知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 
|   |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开或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40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41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2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43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 
|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44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45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
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
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删除) | 
| 46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47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48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 程的有关规定。 | 的有关规定。 | 
| 49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50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51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52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3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54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55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6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
理股东之前述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
理法定代理人之前述文件。 |   | 
| 57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8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59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60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61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2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 
|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63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64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股东会作出述
职报告。 | 
| 65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66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67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68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69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70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71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计算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72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73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非关联股东认为必要
时,可以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非关联股东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 | 
|   | 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
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
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 
| 74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75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76 | 第八十四条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
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
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七条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
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
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或者更换股东代表董 | 
|   |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股东代表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77 |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 
| 78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79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80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 81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 
|   |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82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83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84 |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85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
时。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
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 
| 86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87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
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
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88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89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 
|   |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 | 
| 90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
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
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
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
为由推卸责任;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
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 | 
|   |   | 责任;
...... | 
| 91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但该名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款的情
形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
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
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92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 93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4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   |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5 |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1/3,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
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1/3,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
士。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96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删除) | 
| 97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删除) | 
| 98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
任等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删除) | 
| 99 |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10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101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102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10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任一标准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
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任一标准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
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
该经过董事会审议。 | 
|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向
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公司董事会可以
审议批准的额度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借款,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批准
的资产抵押额度为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向
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公司董事会可以
审议批准的借款额度或资产抵押额度为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 
|   | 审计净资产的30%。 |   | 
| 106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
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
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108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
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
项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
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
一)项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109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10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 
|   | 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111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112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13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
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 | 
| 114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结
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 (删除) | 
| 115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116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
不免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的责
任。 | (删除)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 
|   |   |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   |   |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2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2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 
|   |   |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12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12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2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127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数,并不得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
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 128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
股东负责;
(二)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
和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
和拟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 (删除) | 
|   |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 129 |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 | 
| 13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13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32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33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1、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标准的
交易事项。
......
4、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六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标准的
融资抵押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1、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标准的
交易事项。
......
4、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标准的
融资抵押事项。 | 
| 134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35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136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3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   |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8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除) | 
| 139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140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141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该名监
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款的情形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删除) | 
| 142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143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删除) | 
| 144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45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46 |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 (删除) | 
|   |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147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 (删除) | 
| 148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149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150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151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 (删除) | 
|   |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152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删除) | 
| 153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15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155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156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
本原则:
......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中小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
本原则:
......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的意见。 | 
| 157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158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
......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提取捐赠基金及足额预留法定公积
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
......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提取捐赠基金及足额预留法定公积
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 | 
| 159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满足前述第一百七十条第三
款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满足前述第一百六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 
|   |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 
| 160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61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的便利。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
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
利。 | 
| 162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63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监察制
度,配备专职监察人员,对公司规章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
察,对公司各类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处理。公司内部监察制度和监察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监察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16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6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   |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6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6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6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69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70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171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172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 (删除) | 
| 17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74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75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 
|   |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76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至少一
份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至少
一份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中至少一份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17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7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80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81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82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83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84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一家全国性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 185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 
|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 | 
| 186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187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188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89 | 第二节合作研发的信息披露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
合作的研发项目,在合作研发协议签订、
合作研发获得重大进展、合作研发成果
获得知识产权、合作研发工作结束或终
止等重要阶段,公司将严格遵守信息披
露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媒
体以及公司网站披露合作研发的相关信
息。 | (删除) | 
| 190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
合作的研发项目,在单个合作项目结束、
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应当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专项审计报告应当进行公
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删除) | 
| 191 | 第二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对合作
研发协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 (删除) | 
| 192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在单个合作项目结束、每半年结束、 | (删除) | 
|   | 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对公司与华中农
业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进行审计,并出
具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   | 
| 193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与华中农业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
的进展情况以及投入的研发费用情况,
独立董事对相关情况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 | (删除) | 
| 194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95 |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96 |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五)一致行动人,指现行有效的《收
购管理办法》(包括其后续修订)所认
定的“一致行动人”。
(六)交易,指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
......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第二百一十九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五)一致行动人,指现行有效的《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包括其后续修
订)所认定的“一致行动人”。
(六)交易,指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 
|   | ......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内。
...... | ......
7、债权、债务重组;
......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购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 
| 197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少于”,都
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少于”,都
含本数;“以外”、“过”、“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198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
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199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