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年 月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注册资本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63,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期限6年。自2025年3月27日起,公司发行的“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2024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转股股数为27,483,968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7,483,968元,公司总股本增加27,483,968股。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2021年限154,8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29,6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25,200股),以及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2,977,8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678,4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299,400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132,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2,808,000股,预留授予部分324,600股)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为2025年6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减少3,132,600元,公司总股本减少3,132,600股。
3、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和2025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0,893,719股股份用途由“用于转换公司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
|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80万股(以
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2017年4月20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80万股
(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2017年4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9,041,500元,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
总额。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2,499,149元,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
股本总额。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董事会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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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也称“财务总监”,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
| |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
|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十九条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各股东拥有的股份
数如下:
……
(三十七)马文杰拥有587,650股,占股份公
司股本总额的0.1679%。 | 第二十条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各股东拥有的股份
数如下:
……
(三十七)马文杰拥有587,650股,占股份公
司股本总额的0.1679%。
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35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9,041,500股,全部为普通
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22,499,149股,全
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二)项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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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
|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
份并由股东出具相应保密承诺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本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 删除 |
|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列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
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
|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
| | |
|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 |
|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 |
|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
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
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不
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票账户卡或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明账户基本信息
的类似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除涉及公司
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
会公开外。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会公开外 |
|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
|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 …… |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按普通决议或
特别决议事项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按普通决议
或特别决议事项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自就
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根据《公司法》
或本章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五)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 |
|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自就 | |
| 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根据《公司法》
或本章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 | |
| | |
|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 |
|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 |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
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
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
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
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
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
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
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
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
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
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 |
| 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或
非职工代表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
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应向股东解
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
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
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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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 |
|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 | |
| |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 |
| | |
|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两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设两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后60日内完成补选,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后60日内完成补选,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四年内仍然有效,以及,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
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内仍然有效,以及,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
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
| |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
决议。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两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
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两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
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
| | |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 | |
| 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 | |
|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 | |
| 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 | |
| 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 |
| 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 | |
| | |
|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 |
| 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 | |
|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
| | |
| | |
|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 |
|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
| | |
| | |
|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 |
|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 |
| 内部控制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 |
| 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 |
|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 |
|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 |
|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 | |
|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 | |
|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 |
|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 |
| | |
|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 |
|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 |
|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 |
|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 |
| | |
|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 |
| | |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 |
| | |
|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 |
|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 |
|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
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公司开展日常业务项下所发生的招标投
标、建设安装承揽与发包以及与日常业务相关
的货物与服务的购销等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
项可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性重大合同管理
办法具体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
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宜。股东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及专业
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六)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及专业
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议、书面
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或
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议、书
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 |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
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
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
|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对提请股
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
见。
……
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 |
|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
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
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
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
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若证券交易
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
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 |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
意后,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会审
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
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
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若证券交易
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表决机
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
| |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删除 |
|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 |
|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 | |
| 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委任,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
要求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的要求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删除 |
| | |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
| |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或其他法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或其他法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定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其他法
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第二百〇四条 |
|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权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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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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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关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将统一删除,并相应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同时,为适用《公司法》措辞而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原《公司章程》中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