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000980):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27、28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泽宇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58,601,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5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会议签名册及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2,062,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95%,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7人,代表股份796,539,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64%,其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予以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另就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与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LEEIJIAN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10,9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选举李立忠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1,997,4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2,870,80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选举林隆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830,7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704,1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选举许明哲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842,32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715,7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关于选举王伊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828,93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702,3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选举吴东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728,6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02,04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王彦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0,951,1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824,5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选举崔晓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1,311,46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184,8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选举麻艳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1,067,12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 本议案为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940,5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1%。 本议案已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蒙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同木 王 慧 2025 10 29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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