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002075):《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38 中财网
原标题:沙钢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二)强化风险控制,谨慎、合理地评估预期效益;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七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者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风险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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