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00207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40 中财网
原标题:沙钢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外部单位和个人的,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保密形式完成保密工作,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同时要求对方单位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文件的同时;(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的同时。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利益,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漏内幕消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可对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而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盖章):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2注 3注 4  注 5
             
             
             
             
公 司 简 称: 公 司 代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
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
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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