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00207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07:41 中财网
原标题:沙钢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者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1项—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本条(四)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其它重大事件:
1、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上述(八)(九)(十)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四)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上述(八)(九)(十)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会议时间、议题及决议结果。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或者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可能发生的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已知悉或者拟发生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报告,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促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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