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00085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的合规性、及时性及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 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 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 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将上述材料 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 由证券部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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