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00085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部交易。 第六条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确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门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 秘书应该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和 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在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便于公司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邀请有关 新闻媒体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过程中如有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设并完善公司网站,并在网站上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便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为避免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 资关系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公司网站上应避免刊登传媒对本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本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及时对网站进行信息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的公开电子信箱和投资者进行交 流。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公司应当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地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 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采取网上 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以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 上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应 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尚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也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文字资料放置在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为避免在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 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尽可能的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有关人员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要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等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即定期报告中对 外公布的电话、传真。如有变更要及时在公司定期报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应及时接听投 资者电话并保证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七节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 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公司要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 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报酬,不 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该平等地向分析师、基金经理和其他各类投 资者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 析报告。如果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该在刊登时在显要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条件,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并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的有关费用自理。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在媒体采访及其他形式新闻报道的形式中 披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在正式披露前向有关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外宣传或广告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提供(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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