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00085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6:35:40 中财网
原标题:国风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指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涵
盖其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员和机构。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披露所有应予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及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
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董事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
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的信息披
露责任:
(一)公司高管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公司高管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管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公司高管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业务负责部门,其
信息披露工作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按《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事项按照公司披露口径全额披露,参股公司按照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折算后披露。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制订信息披露业务规范、搜集并处理应披露信息、报请审批及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厂)的负责人为本部
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该公司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该责任人应在部门或该公司内部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并支持联络人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证券
部门;信息披露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联络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报送证券部门。

第四十六条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证券部门同意并由
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网站或其它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管理。公司证券部门应将所有公告极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六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门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
容。

第五十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与投资处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章信息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披露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信息知情人管理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九条证券部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门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证券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门保存。

第六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在最迟2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
告而未报告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

第八十五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门有权利对信息上报不
及时、信息内容不准确及信息内容遗漏或故意隐瞒上报信息等行为主体作做出书面报告,作为公司进行相应处罚的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章附 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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