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00203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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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6:45: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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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达安基因: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州
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
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
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经营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业务在实施层面的负责人或负责团队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授权指定。证券投资负责人或负责团队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实施的整体工作,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证券投资范围、资金规模以及风险容忍度内,负责证券投资的策略和方案研究、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实施、调整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相关的资金调拨、购买支付等具体事项,并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的指示办理相关公司内部授权管理相关流程的发起和跟进;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部门需在证券投资业务发生购买支付、赎回等事项后的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配合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从合法性、合规性、资金安全、投资风险等角度对证券投资业务开展的相关的审批程序、操作步骤、盈亏情况、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流程、合规判断以及信息披露,并应当严格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本内容,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处理证券投资相关的法律纠纷等。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
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
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
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十九条在
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证券投资负责人或负责团队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1 ——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
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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