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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002030):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6:45:43 中财网
原标题:达安基因: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内容所规定的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其他投资。

本办法不包括证券类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能够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对外投资项目设立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策略性原则,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二)产业发展原则,指必须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主营发展原则,指必须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相关性聚集发展原则,指非主业投资必须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体化;(五)谨慎投资原则,指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其中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
(六)科学决策原则,指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流程,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做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5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确定关联交易金额时,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在确定关联交易金额时,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三)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长批准通过:
1、交易的单笔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在30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以下。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上述投资事项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董事长审批。

(四)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公司除上述第(一)、(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上述第(三)条规定需董事长批准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事务,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报告和决策建议,并依据审批权限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

第九条公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的投后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参股企业的股东相关事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专项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配合战略规划部完成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并指导新设立控股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对其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待各对外投资项目全部结束后,战略规划部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总经理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对外投资申报、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项目筛选论证阶段:
由公司战略规划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项目初审阶段:
战略规划部拟订的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项目细化阶段: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战略规划部在可行性报告草案的基础上,在与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劳动组织、股份结构、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盈利分析、风险性评估、结论。

(四)审批立项阶段:
战略规划部提交正式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并按《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批准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五)项目实施阶段:
经过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战略规划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或协议予以执行,不得擅自对方案或协议做出实质性的修改;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做出实质性的调整,则需将调整后的方案或协议作为一项新的投资重新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战略规划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立项原则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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