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60330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10)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 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和公司实际需要,提出选聘独立董事的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四)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前,应当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六)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该届董事会期限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释义: (一)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解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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