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招商证券关于蓝天燃气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11:05 中财网
原标题:蓝天燃气:招商证券关于蓝天燃气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天燃气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0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8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70亿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5,672.57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321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子公司新郑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子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三、本次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增加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增加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增加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合计为不超过3.5亿元。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能提供保本承诺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四)投资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前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现金管理议案到期日2026年3月24日止,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五)实施方式
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现金管理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现金管理投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循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跟踪分析理财产品投向、产品净值变动情况等,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3、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投入进度的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蓝天燃气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

根据相关法规,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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