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601019):山东出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 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 市规则》《监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法律部协助 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法律部提交书 面申请(详见附表1),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详见附 表2),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律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表3)。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等的相关责任,具体根据或参照《监管 指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1: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表2: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内容:
报送人: 报送部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 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 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也不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提供建议;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 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证券法律部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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