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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600018):上港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15:59 中财网
原标题:上港集团:上港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 1/3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各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战略委员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出席时应指定其他 1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 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 1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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