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60014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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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16: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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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材
料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8-9号兴发大厦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开始,宣布出席会议股东、董事、
监事、高管以及见证律师情况
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介绍人宣读议案
四、股东讨论并审议议案
五、股东进行书面投票表决
六、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七、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八、由见证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会议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兴发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会
议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任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
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事宜。
四、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表”上签到。股东签到
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
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五、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会议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
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
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
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本次会议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八、本次会议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负责,出席股东推选两名
股东代表参与表决票计票工作,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并和现场见证
律师共同参与表决票监票工作。
会议内容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一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同步修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同时《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及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
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5-051)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10月修订)。
请予审议。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二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作如下
修订、补充。请予审议。
| 整体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标点符号的调整
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不再逐条列示。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
|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信息披露原
则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可以决策是否执行股东会决
议,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行。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三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补充。请予审议。
| 整体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标点符号的调整
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不再逐条列示。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
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
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四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补充。请予审议。
| 整体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标点符号的调整
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不再逐条列示。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新增】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 【新增】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二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五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康楚
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康楚烽”)拟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人民币83,000万元。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保康楚烽根据资金需
求计划向金融机构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3,000
万元人民币,为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请予审议。
一、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 担保单位 | 被担保单位 | 权益比例 | 拟提供担保额度
(万元) | 担保方式 |
|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保康楚烽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 | 100% | 8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被担保人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股100%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26747684594T |
| 成立时间 | 2003年5月13日 |
| 注册地 | 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 |
| 注册资本 | 16,5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
采(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餐饮管理,居民日
常生活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
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森林公园管理,
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
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
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48,267.74 | 143,338.81 |
| | 负债总额 | 163,299.84 | 64,740.76 |
| | 资产净额 | 84,967.90 | 78,598.05 |
| | 营业收入 | 75,575.35 | 105,454.35 |
| | 净利润 | 26,223.21 | 21,125.61 |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保康楚烽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
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保康
楚烽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其资信
和财务状况;同时保康楚烽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760,746.39万元,担保余额为1,009,806.82万元,分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04%、47.0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729,446.39万元,担保余额为989,179.62万
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58%、46.09%;对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000万元,担保
余额为4,5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0%、
0.21%。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授权事宜
公司授权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琛在上述授信及担保
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授信、担保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与
各金融机构商定具体借款、担保、抵押等合同的金额、起止时间等,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授信、担保调整。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起止时间以最终签
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原已审议通过对外担保未到期的,公司将
继续按照原担保金额、期限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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