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项。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废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取消监事会后,原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原条款 | 修订为 | 修订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引(2025
年 修
订)》第
23条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28条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38条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43、44、
45条 |
| |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 |
| |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49条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1条 |
| 第五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 | 第五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 | 《公司法
( 2023 |
|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年 修
订)》第
114条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3条 |
|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4条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
| 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5条 |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6条 |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召
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
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
会会议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7条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
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股东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59条 |
| 1%。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 》
( 2025
年修订)
第66条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年 修
订)》第
72条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78条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将前述资料公告。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将前述资料公告。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86条 |
| (一)股份公司成立时的首届董事会董
事、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
须由股东会从发起人各方推荐的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
内更换董事、监事时,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届董事
会、监事会在听取有关股东意见后提
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
式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可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
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
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
需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
审议。 | 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现届董事会在
听取有关股东意见后提名,或由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过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其
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可由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审议。 |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
程序为: | 取消监事
会,故删
除监事选 |
|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由1/2
以上监事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向公司监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
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
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会临
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含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职
工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
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
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 举相关内
容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99
条 |
|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
100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02条 |
|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
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
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35条 |
| |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36条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38条 |
| |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39条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17条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2025 |
| | | 年 修
订)》将
独立董事
相关规定
独立成节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26条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27条 |
| |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28条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29条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订)》第
130条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31条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32条 |
| |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五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并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对股
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并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取消监事
会,调整
表述 |
| 第一百八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
( 2025 |
| 意见。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
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
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年5月修
订)》
6.5.5条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自身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自身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 根据《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
理办法
( 2025
年 修
正)》以
及《上海
证券交易 |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
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
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条件。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应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
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
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
利条件。 | 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
( 2025
年5月修
订)》对
独立董事
发布意见
的表述进
行调整;
审计委员
会行使原
监事会职
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及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
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及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
( 2025 |
| 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
时改正。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年5月修
订)》
6.5.5条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60条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
| |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161条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62条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63条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上市公
司章程指
引(2025
年 修
订)》第
164条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 取消监事
会,调整
表述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取消监事
会,调整
表述 |
另外,删除原章程“第八章监事会”内容,其余各条款中,原表述“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内容,全部删除,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修订导致序号发生变化的,所有序号顺延,条款索引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