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择(603721):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A股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减持行为主要包括: (一)大股东减持,即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七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及减持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意向提前2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包括买卖股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 第十四条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以下报告义务:(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7个交易日前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报告减持计划,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2)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3)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及时回复,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后,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情况表》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制止,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二十二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二十八条 最近 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5% 有 以上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涉及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持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未履行本制度程序进行公司股票买卖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其买卖股票行为给公司规范运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解释,并纳入公司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年度考评。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的股份数量;本制度所称“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请予以确认,交易大致情况如下:
问询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核查本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同意/不同意您在 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以同意意见发出后,若在上述期间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再次提请您务必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外的交易,否则,所引起的不必要的后果均将由您本人承担。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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