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莱光学(688502):现金管理业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政策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信托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需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现金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为财务状况、诚信记录良好、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 第六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执行。 第七条总经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调研、论证,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建议。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风险控制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投资品种进行安全的短期现金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对现金管理相关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章保密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除外。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0 年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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