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688071):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41:23 中财网
原标题: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所有的投资者有平等的获得信息,并保证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依法披露信息,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如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二十二)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二十三)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二十四)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二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九)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三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三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五)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三十六)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三十七)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三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及时披露:(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交易”包括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报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报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第五十六条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九条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股东、董事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一条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四条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