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朗新材(920807):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45:55 中财网
原标题:奔朗新材: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3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10月 28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核销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进行的资产原值终止确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债权投资;
(三)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四)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 (五)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费、软件、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足以证明资产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法津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依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及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二)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取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及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七条 债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四)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个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逾期五年以上的应收、其他应收或预付款项在会计上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且判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七)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等;
(八)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专项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类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八条 股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三)被投资单位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条 实物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发生资产盘亏,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及内部核批文件;
(二)资产报废、毁损或性能缺陷的损失,应取得内部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性能缺陷说明及核销资料;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的资产,应取得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当取得国家责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其他足以证明实物类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条 无形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除上述资产类别外的其他资产核销依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取得相关资产确实发生资产损失,需要进行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绝对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损失,由具体核销资产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由责任部门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审批;
(二)如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财务部门将书面材料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判断相应的审批层级,按权限逐级提交审批;
(三)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资产,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继续保留核销资产的备查账,敦促有关部门继续催收、变现,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