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603123):翠微股份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16:03 中财网
原标题:翠微股份:翠微股份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是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

第二章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所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避免和杜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与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资金往来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三章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产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偿还被侵占的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经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汇报、举报。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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