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603123):翠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至少保存 10年以上。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及营业执照号码;是自然人的,要填写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港澳台通行证号码;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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